社團法人屏東縣慈善團體聯合協會章程
96年6月17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96年6月29日經屏東縣縣府以屏府社政字第0960130027號函核備
100年7月16日經會員大會第三屆第一次修正審議通過
102年7月30日經會員大會第四屆第一次修正審議通過
103年03月22日經會員大會第四屆第二次修正審議通過
104年02月26日會員大會第四屆第三次修正審議通過
107年06月24日會員大會第六屆第一次修正審議通過
109年07月11日會員大會第六屆第三次修正審議通過
110年09月25日經第七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審議通過
111年07月09日經第七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審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稱為社團法人屏東縣慈善團體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或屏慈聯)Pingtung Charity United Association,簡稱P.C.U.A。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結合民間慈善社團之力量,配合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之推行,共同開創社會慈善事業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屏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厚植民間慈善組織能力,舉辦專業人員訓練,扶持輔導慈善團體共同成長。
二、推動弱勢族群(婦女、兒童、老人、身心障礙)福利與自立教育。
三、配合政府委辦公益事業及長照服務。
四、慈善楷模及服務志工之表彰。
五、參與國內外相關團體聯繫合作。
六、其他有關慈善事業及社會福利工作之推動。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基本會員:以團體組織為會員,凡合法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及商業機構、宗教團體、或其他相關團體贊同本會宗旨者,均得以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基本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機構、組織、個人,均得以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贊助費後,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前項基本會員應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而致危害本會名譽其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得退還。
第 十二 條 本會基本會員為團體會員,均有指派3名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行使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1會員代表為1權,現任理、監事為當然代表。贊
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停權>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連續兩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11人、監事3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表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 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2分之1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載明設立依據、組成、 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1人,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15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5分之1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4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4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2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7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 會 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2,000元。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2,000元,並於會員大會前繳納,若未繳納者該年度停權;於繳納後復權。
三、贊 助 費:每年新台幣2,000元。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2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
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